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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将食品监管渎职行为规定为犯罪,增加了食品监管渎职罪。根据法条可以看出,法律将本罪的主体规定为“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些国家机关包括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合理界定这个主体范围,有时却是个让许多人无所适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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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食品监管渎职犯罪主体的探讨
来源期刊 天津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食品监管 犯罪主体 渎职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 刑法修正案
年,卷(期) 2011,(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5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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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赵云龙 2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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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食品监管
犯罪主体
渎职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
刑法修正案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天津检察
双月刊
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68号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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