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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事后受贿是受贿罪的非典型形态,以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事前是否达成兑现约定为标准来区分,可分为事前有约定的事后受贿和事前无约定的事后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时,并没有与他人约定贿赂,而在为对方谋取利益之后,收下对方送的“感谢费”或物品,能否成立受贿罪?笔者对此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一己管见供同行参考,以期理论指导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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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事前无约定的事后受贿行为的定性分析
来源期刊 法商论坛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事后受贿 受贿罪 定性 约定
年,卷(期) 2011,(2) 所属期刊栏目 刑事司法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9-10
页数 分类号 D924.392
字数 4114字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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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晓娣 3 3 1.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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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事后受贿
受贿罪
定性
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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