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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七)》将(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以及关系密切的人纳入了受贿罪的主体范围,但由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不统一和立法用语的模糊,以致理论界对本罪行为主体中表述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和“离职”等词语所涵括人员范围的理解存在较大争议,导致了该罪名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操作标准。本文分析影响力的本质,并就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进行界定,但是从立法完善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应取消该罪特殊主体的限制,明确规定行为人只要利用影响力受贿,即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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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受贿罪
受贿罪
构成要件
罪与非罪
刑事处罚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适用
受贿
影响力
国家工作人员
关于新型受贿罪司法认定的思考
干股型受贿
'挂名'领薪型受贿
交易型受贿
赌博型受贿
立法建议
受贿罪若干问题研究
受贿罪
犯罪构成
共同犯罪
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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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浅议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的界定
来源期刊 天津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犯罪主体 影响力
年,卷(期) tjjcb_2011,(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6-27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4.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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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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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犯罪主体
影响力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天津检察
双月刊
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68号
出版文献量(篇)
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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