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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水行政执法案件按属地管辖为一般原则,如:水资源案件、水行政规费征收案件等都按属地原则由当地水行政主管机关管辖。
内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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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关于河道工程行政执法案件管辖问题的思考
来源期刊 江苏水利 学科 工学
关键词 水行政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管辖 案件 河道工程 行政处罚权 地方人民政府 行政机关
年,卷(期) 2011,(8) 所属期刊栏目 依法治水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5-35,38
页数 分类号 TV213.4
字数 3192字 语种 中文
DOI 10.3969/j.issn.1007-7839.2011.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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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水行政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管辖
案件
河道工程
行政处罚权
地方人民政府
行政机关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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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江苏水利
月刊
1007-7839
32-1474/TV
大16开
南京市上海路5号江苏水利大厦
1997
chi
出版文献量(篇)
5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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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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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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