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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海目前出台相关规定明确,继承人不属于经适房申请家庭成员的,不享有经适房居住使用权,仅享有在经适房按照规定发生回购或者转让后,主张分割所得价款的权利。此外,经适房申请家庭成员在完成房地产转移登记后死亡的,如属房地产权利人死亡的,其所享有的经适房房地产权利按照法律有关规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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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上海:非申请家庭成员不得继承经适房居住权
来源期刊 中国房地产 学科 工学
关键词 家庭成员 居住权 上海 房地产 权利人 使用权 死亡
年,卷(期) zgfdcb_2011,(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7
页数 1页 分类号 TU9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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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家庭成员
居住权
上海
房地产
权利人
使用权
死亡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中国房地产
旬刊
1001-9138
12-1006/F
大16开
天津市和平区睦南道95号
1980
chi
出版文献量(篇)
13229
总下载数(次)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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