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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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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计提的利息未支付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来源期刊 纳税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利息 计提 应纳税所得额 权责发生制 国务院令
年,卷(期) ns_2011,(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0-30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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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晓光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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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利息
计提
应纳税所得额
权责发生制
国务院令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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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纳税
旬刊
1674-0920
53-1208/F
16开
云南省昆明市环城西路577号社科院大楼2
2007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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