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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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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关联企业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都应当作纳税调整
来源期刊 纳税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关联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纳税调整 交易原则 应当 业务往来 独立企业 中国境内
年,卷(期) ns_2011,(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80-81
页数 2页 分类号 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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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文献
关联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纳税调整
交易原则
应当
业务往来
独立企业
中国境内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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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纳税
旬刊
1674-0920
53-1208/F
16开
云南省昆明市环城西路577号社科院大楼2
2007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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