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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和解主体的定位,应当从实践应用刑事和解制度参与人的利益和效用出发,以主体性要素为基准,包括基础性要素和必要性要素.刑事和解中的主体应当包括加害人、被害人和公权力机关三方,其中公权力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刑事和解三方主体的关系应属典型的公法契约关系,其关系模式应定位为平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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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刑事和解主体定位
来源期刊 时代报告(下半月)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刑事和解主体要素 加害人 被害人 公权力机关
年,卷(期) 2011,(12) 所属期刊栏目 法学论坛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24
页数 分类号 D925.2
字数 2456字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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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刑事和解主体要素
加害人
被害人
公权力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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