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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答:假定运输车辆属A公司所有的情况下,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销售货物的同时并运输该批货物的,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此时,运输劳务作为混合销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范围,购买燃油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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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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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为租赁车辆加油的进项税是否允许抵扣
来源期刊 纳税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增值税进项税额 运输车辆 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 混合销售行为 销售货物 租赁 个体经营者
年,卷(期) ns_2011,(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9-49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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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芳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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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增值税进项税额
运输车辆
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
混合销售行为
销售货物
租赁
个体经营者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纳税
旬刊
1674-0920
53-1208/F
16开
云南省昆明市环城西路577号社科院大楼2
2007
chi
出版文献量(篇)
26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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