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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股权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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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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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非居民企业转让居民企业境外股份是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期刊 纳税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法》 非居民企业 企业转让 缴纳 应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 股份 境外
年,卷(期) ns_2011,(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7-68
页数 2页 分类号 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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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
非居民企业
企业转让
缴纳
应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
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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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
旬刊
1674-0920
53-1208/F
16开
云南省昆明市环城西路577号社科院大楼2
2007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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