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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 2009年元月,李萍与一家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李萍的月固定工资为2500元。在为李萍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公司为节省用工成本而“偷工减料”,没有以李萍2500元的月固定工资为缴纳基数,而只按当地最低的缴费基数1000元计算。2010年6月8日,李萍生育一男孩。
内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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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应赔偿
来源期刊 江苏安全生产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 赔偿 员工 劳动合同 偷工减料 保险费 元计算
年,卷(期) 2011,(2) 所属期刊栏目 法触经纬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3-53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42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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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文献
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
赔偿
员工
劳动合同
偷工减料
保险费
元计算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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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江苏安全生产
月刊
1006-3390
32-1778/X
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15-1号2楼
chi
出版文献量(篇)
4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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