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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答:对你咨询的问题现解答如下:地税稽查局的要求是合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85号)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你单位甲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乙,乙是扣缴义务人,单位没有代扣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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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企业财务人员有责任提醒代扣个人所得税吗
来源期刊 纳税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务人员 代扣 纳税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 责任 企业 地税稽查局
年,卷(期) ns_2011,(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1-61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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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务人员
代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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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地税稽查局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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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纳税
旬刊
1674-0920
53-1208/F
16开
云南省昆明市环城西路577号社科院大楼2
2007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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