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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答:你提出的处理后的污水属于再生水,这种水虽然经过处理,但不能饮用,只能作为人们生产生活的其他非饮用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的规定,对销售自产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再生水免征增值税,且不准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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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污水处理厂销售“再生水”是否缴纳增值税
来源期刊 纳税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污水处理厂 增值税政策 再生水 销售 增值税专用发票 缴纳 资源综合利用 国家税务总局
年,卷(期) ns_2011,(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3-63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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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污水处理厂
增值税政策
再生水
销售
增值税专用发票
缴纳
资源综合利用
国家税务总局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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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纳税
旬刊
1674-0920
53-1208/F
16开
云南省昆明市环城西路577号社科院大楼2
2007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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