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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罗马早期的社会是典型的二元社会,家子和其他家属一样,人格依附于家父而存在,没有独立的财产权,他所取得的物品均自动地归家父所有,在私法上亦没有任何权利,只能在家父的同意下,有条件地依法缔结某些债关系,或者在”特有产”的范围行使一定的权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直到共和国末叶帝政初期,家子的法律地位才逐步上升,对家父权的限制使得家子在家庭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渐显现;特有产制度的创设,使家子获得了真正的财产独立的财产权利;家子在私法上也开始拥有了一部分权利和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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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古罗马家子法律地位研究
来源期刊 文史博览:理论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古罗马 家子 法律地位
年,卷(期) 2011,(12) 所属期刊栏目 法律与经济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3-65
页数 分类号 D909
字数 5431字 语种 中文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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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徐慧娟 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 28 39 4.0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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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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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
家子
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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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文史博览(理论)
月刊
1672-8653
43-1433/K
大16开
湖南省长沙市
42-315
2007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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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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