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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强制执行拍卖的性质是决定该制度价值和目的实现的终极因素.强制执行拍卖性质存在不同学说,我国应以公法说为基础完善强制执行拍卖效力的规定.不动产的取得应不依赖于对不动产的权属登记或产权证书的交付;拍卖标的物风险转移应与物权取得时点加以区分;强制执行拍卖成交后,拍定人应无瑕疵担保请求权;应取消当事人协商确定拍卖不动产上各种负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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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论民事强制执行拍卖之法律效力
来源期刊 特区经济 学科
关键词 强制执行 拍卖 公法 效力
年,卷(期) 2011,(3) 所属期刊栏目 经济与法制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49-251
页数 3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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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宋汉林 35 197 8.0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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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强制执行
拍卖
公法
效力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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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特区经济
月刊
1004-0714
44-1032/F
大16开
广东省深圳市
1983
chi
出版文献量(篇)
18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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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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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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