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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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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个人投资或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应当纳税
来源期刊 纳税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合伙企业 个人投资 投资收益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所得税 企业投资者 纳税 应当
年,卷(期) ns_2011,(7)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6-56
页数 1页 分类号 F2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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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辉 2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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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
旬刊
1674-0920
53-1208/F
16开
云南省昆明市环城西路577号社科院大楼2
2007
chi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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