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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注重时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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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四不”输官司
来源期刊 农家参谋 学科 交通运输
关键词 官司 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 不合格商品 人民法院
年,卷(期) 2011,(7) 所属期刊栏目 法制园地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1-41
页数 分类号 U695.22
字数 868字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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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官司
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
不合格商品
人民法院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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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农家参谋
旬刊
1003-5494
41-1229/N
16开
河南省郑州市
36-68
1983
chi
出版文献量(篇)
19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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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总被引数(次)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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