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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由于你弃耕抛荒已经超过两年.发包方村委会可以依法收回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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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承包地连续两年抛荒应收回
来源期刊 农家致富 学科 农学
关键词 承包地 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使用权 发包方 承包经营 承包合同 单位 村委会
年,卷(期) 2011,(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3
页数 1页 分类号 S2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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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承包地
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使用权
发包方
承包经营
承包合同
单位
村委会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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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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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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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农家致富
半月刊
1672-6456
32-1699/S
32开
南京市草场门大街124号江苏农业检测大楼
28-272
1956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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