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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第九条中的“七日内”修改为“十五日内”。 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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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来源期刊 财会学习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修改 超额累进税率 薪金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表 工资
年,卷(期) 2011,(8)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8-8
页数 分类号 F812.42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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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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