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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32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机制。”《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18条规定:“建立校长、教师交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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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江苏省"专升本"中学体育教师的调查研究
中学
体育教师
学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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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教师流动,亟须以待遇均衡为基——关于江苏省实行教师流动制对部分教师的调查
来源期刊 中国教工 学科 教育
关键词 教师流动 江苏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义务教育法 调查 待遇 教育行政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
年,卷(期) 2011,(10)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4-16
页数 3页 分类号 G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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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中国教工
月刊
1004-1362
11-2959/G4
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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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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