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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目前行政机关或法院就违章建设而言,对于这条规定的理解很不一致,适用上也比较混乱。我们认为,有必要对这条规定进行准确地理解,以达到既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同时能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履行职责,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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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对行政处罚的时效问题浅析
来源期刊 城建监察 学科 工学
关键词 行政处罚法 违法行为 时效 行政机关 违章建设 合法权益 计算
年,卷(期) 2011,(10)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5-15
页数 1页 分类号 TU98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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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行政处罚法
违法行为
时效
行政机关
违章建设
合法权益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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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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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城建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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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新华路仁安里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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