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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人大常委会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后形成的审议意见,其向“一府两院”提出的主体到底是人大常委会还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以监督法的明确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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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审议意见应以监督法的明确规定为准
来源期刊 法治与社会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审议意见 监督法 “一府两院” 人大常委会 组成人员
年,卷(期) 2011,(11) 所属期刊栏目 人大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6-27
页数 分类号 D624.74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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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文献
审议意见
监督法
“一府两院”
人大常委会
组成人员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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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法治与社会
月刊
1009-3141
61-1354/G4
16开
西安新城省政府大院
52-191
2000
chi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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