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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擅自提供互联网端口接入服务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典型案例:李某于2009年2月自电信局申请大流量光纤,未经电信部门批准,在某城中村租用民房,购置网络没备、建立用户管理系统,为附近居民和出租屋租客拉网线提供上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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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法博信箱
来源期刊 当代检察官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信箱 用户管理系统 非法经营罪 2009年 接入服务 典型案例 电信部门 上网服务
年,卷(期) 2011,(1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4
页数 1页 分类号 F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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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信箱
用户管理系统
非法经营罪
2009年
接入服务
典型案例
电信部门
上网服务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当代检察官
月刊
1672-4259
44-1561/D
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强路
出版文献量(篇)
6199
总下载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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