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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监督法》将监督权力赋予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在监督对象、监督手段等方面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监督法》仍存在监督主体缺位、监督对象涵盖不全、内容规定笼统以及缺乏可操作性等不足,因此应通过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建立监督效果保障机制等方式对其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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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浅论我国《监督法》的不足及完善
来源期刊 人民论坛:中旬刊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监督法》 监督主体 监督对象 监督机制完善
年,卷(期) 2011,(6) 所属期刊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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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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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淑华 唐山学院文法系 53 213 9.0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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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
监督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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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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