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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玉、郑某旺、郑某、郑某珍等8人,原系遂溪县黄略镇平石村委会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等村干部职务。1995年期间,平石管区与广湛高速公路石门大桥工程处签订乡间便道使用协议,为了道路的畅通,工程处一次性补偿给管区人民币9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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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郑某玉等8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
来源期刊 当代检察官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人的行为 贪污罪 村委会主任 一次性补偿 干部职务 高速公路 工程处 遂溪县
年,卷(期) 2011,(1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6
页数 1页 分类号 F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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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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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行为
贪污罪
村委会主任
一次性补偿
干部职务
高速公路
工程处
遂溪县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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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当代检察官
月刊
1672-4259
44-1561/D
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强路
出版文献量(篇)
6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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