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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担保法第三十七条均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2007年12月,某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与该市某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签订了抵押合同,以自来水公司所有的城市供水管网作为抵押,并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2009年,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自来水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信用社在法定期间内申报债权,并要求对城市供水管网的抵押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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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城市供水管网可否用以抵押
来源期刊 人民司法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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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11,(1) 所属期刊栏目 司法论坛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1-64
页数 4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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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崇理 6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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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人民司法
半月刊
1002-4603
11-1602/D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
1957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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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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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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