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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一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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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来源期刊 财会月刊:会计版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投资经营 国家税务总局 回款 公告 应纳税所得额 被投资企业 征收
年,卷(期) 2011,(11) 所属期刊栏目 法规制度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6-66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2.42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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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个人所得税
投资经营
国家税务总局
回款
公告
应纳税所得额
被投资企业
征收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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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财会月刊
半月刊
1004-0994
42-1290/F
大16开
湖北省武汉市汉口西马路2号
38-2
1980
chi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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