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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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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 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来源期刊 财会月刊:会计版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资产重组 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人 公告 土地使用权转让 征收范围 实物资产
年,卷(期) 2011,(11) 所属期刊栏目 法规制度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0-50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2.423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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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资产重组
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人
公告
土地使用权转让
征收范围
实物资产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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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财会月刊
半月刊
1004-0994
42-1290/F
大16开
湖北省武汉市汉口西马路2号
38-2
1980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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