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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决定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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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
来源期刊 新华月报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音像制品 管理条例 国务院 修改 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主管部门 职责分工 行政部门
年,卷(期) 2011,(1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19-123
页数 5页 分类号 F3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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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音像制品
管理条例
国务院
修改
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主管部门
职责分工
行政部门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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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新华月报
半月刊
1001-666X
11-1186/Z
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北里51号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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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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