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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江苏省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规定:保险母猪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保险母猪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母猪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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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被保险人有及时通知义务
来源期刊 农家致富 学科 交通运输
关键词 保险人 危险程度 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 赔偿责任 母猪 转让 江苏省
年,卷(期) 2011,(17)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1
页数 1页 分类号 U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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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
危险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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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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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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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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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家致富
半月刊
1672-6456
32-1699/S
32开
南京市草场门大街124号江苏农业检测大楼
28-272
1956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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