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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民法院在审理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中,应当考虑公众利益,对于公司规模较大、公司解散后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应就有关问题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以查明判决解散公司是否对股东和公司成员有利,而且不损害公众利益,避免因公司解散而造成社会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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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论公司司法解散的原则
来源期刊 文艺生活·文海艺苑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公司 司法解散 本原则
年,卷(期) 2011,(3) 所属期刊栏目 学科园地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32-232
页数 分类号 D920.4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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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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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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