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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金融法到金融服务法,仅仅是改换名称而两者在调整对象上没有太大差异?还是不只是简单的名称变化,两者在调整对象上有所不同或者有所侧重?抑或是,金融服务法是金融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是从属关系?或者,金融服务法与金融法的调整对象都是特定的金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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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论金融服务法对金融法调整对象的新发展
来源期刊 金融服务法评论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对象 理念 金融法 调整 两者 金融服务
年,卷(期) jrfwfpl_2012,(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4-35
页数 12页 分类号 D912.28
字数 语种
DOI
五维指标
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曾筱清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10 21 3.0 4.0
2 马俊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11 47 3.0 6.0
传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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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对象
理念
金融法
调整
两者
金融服务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金融服务法评论
年刊
16开
北京市
2010
chi
出版文献量(篇)
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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