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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一审:(2011)泰海行初字第2号 二审(2011)泰中行终字第55号 [案情] 原告:陈爱社. 被告: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10年3月,被告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中共泰州市委组织部在泰州市人事编制网等网站,发布了《泰州市2010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泰州市201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政策解答》等.原告报名参加考试,通过了笔试、面试、体检后,被告经考察,确认原告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考察不合格,决定不予录用.另查明,原告所在地泰兴市珊瑚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证明认定,2007年1月13日,陈爱社与宋佳生一女;2007年2月16日,两人登记结婚.2010年8月8日,泰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婚育证明,确认陈爱社夫妇的生育行为系非婚生育,违反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2010年12月22日,原告陈爱社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被告行为违法并予以录用,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0元及交通、住宿费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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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公务员考察录用人事决定的司法审查
来源期刊 人民司法 学科
关键词
年,卷(期) 2012,(16) 所属期刊栏目 行政审判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9-42
页数 4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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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吴宏文 9 4 1.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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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半月刊
1002-4603
11-1602/D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
1957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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