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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较大的市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无权进行修改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予以批准,也就是说,不存在合法性问题就应当批准,存在合法性问题就不应当批准,一般情况下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不对报批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但在特殊情况下就不是这样,立法法第63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也就是允许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对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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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人大不规范用语解析
来源期刊 宁夏人大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省人大常委会 规范用语 地方性法规 合法性问题 解析 较大的市 区人大常委会 人民政府
年,卷(期) nxrd_2012,(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4
页数 1页 分类号 D6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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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省人大常委会
规范用语
地方性法规
合法性问题
解析
较大的市
区人大常委会
人民政府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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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宁夏人大
月刊
1672-9471
64-1042/D
银川市贺兰山中路266号
出版文献量(篇)
4737
总下载数(次)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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