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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的制定是法律实施的基础,民事公益诉讼目标的实现需要级别管辖制度作保障。为此,针对现行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及其与民事公益诉讼无法对接的问题,笔者以权力的相互制衡原则为核心依据,指出司法的级别管辖要与行政执法实现对接,进而通过论证行政执法级别管辖的应然状态,提出了民事公益诉讼级别管辖制度确立的标准是危害结果地的范围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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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试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级别管辖标准的完善
来源期刊 天津滨海法学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级别管辖 标准 危害结果地的范围
年,卷(期) 2012,(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93-306
页数 14页 分类号 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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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隋静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2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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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
标准
危害结果地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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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法学
年刊
16开
天津师范大学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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