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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表示,人民法院审判有关食品安全犯罪时,涉及相关罪名必须按照处罚最重的罪名处罚。主要内容:一、罪名。危害食品安全可适用的罪名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多个罪名,法院通常会根据证据情况和法律规定,选择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甚至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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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C宏观政策取向——食品安全犯罪将按顶格判刑
来源期刊 中国宏观经济分析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食品安全 宏观政策取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销售伪劣产品罪 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 定罪处罚 判刑
年,卷(期) 2012,(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2-12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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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食品安全
宏观政策取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销售伪劣产品罪
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
定罪处罚
判刑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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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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