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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实践中,食品检验机构与人员因渎职而提供虚假检验报告的情况绝非仅有,但刑法现有条款并未对该类行为予以规制,因此,有必要将食品检验机构和食品检验人员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特殊主体,从而加强对食品安全的保护力度。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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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食品检验机构及其人员应列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主体
来源期刊 人民检察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食品安全 检验机构 司法实践 检验报告 特殊主体 检验人员 保护力度
年,卷(期) 2012,(17) 所属期刊栏目 观点撷要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76-76
页数 1页 分类号 F726.2
字数 1469字 语种 中文
DOI 10.3969/j.issn.1004-4043.2012.17.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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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葛恒万 7 10 3.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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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文献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食品安全
检验机构
司法实践
检验报告
特殊主体
检验人员
保护力度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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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人民检察
半月刊
1004-4043
11-1451/D
大16开
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西路5号
1956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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