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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来,内河某海事处在其内河辖区发现一艘船超载,经调查取证确认,超载违法事实清楚、确凿。该船为内河一般干货船,属中国籍。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该船舶两万元罚款。但由于该海事处不具有该处罚权限,为避免案件移送到分支局,该海事处决定分两次对xx船作出行政罚款,每次分别罚款1万元。因此该海事处制作了同样的两套罚款为l万元的处罚文书,并分别于6月7日和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两份违法行为通知书和两份违法行为决定书。这一做法是否正确?该海事处通过分拆行政跖款数额的做法是否可获得案件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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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海事罚款的级别管辖
来源期刊 珠江水运 学科 交通运输
关键词 行政罚款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管辖权 海事 违法行为 干货船 调查取证 通知书
年,卷(期) 2012,(15) 所属期刊栏目 执法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9-49
页数 1页 分类号 U698.6
字数 1481字 语种 中文
DOI 10.3969/j.issn.1672-8912.2012.15.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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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行政罚款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管辖权
海事
违法行为
干货船
调查取证
通知书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珠江水运
半月刊
1672-8912
44-1376/U
大16开
广东省广州市沿江中路263号
1993
chi
出版文献量(篇)
1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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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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