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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事不再理原则要求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依法属于复议前置案件,原告未经行政复议,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在原告撤诉后经过复议程序,可以就同一诉讼争议再次提起行政诉讼。作者通过对某一行政诉讼案件的引介,详细阐述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范围,同时也阐述了行政复议前置的行政争议案件中的撤诉后再起诉时例外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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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行政复议前置案件撤诉后再起诉的受理——袁照与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人民政府不服林木确权一案
来源期刊 判例与研究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行政诉讼案件 行政复议前置 不予受理 起诉 撤诉 人民政府 一事不再理原则 淮阴区
年,卷(期) plyyj_2012,(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8-42
页数 5页 分类号 D9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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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龙 12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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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行政诉讼案件
行政复议前置
不予受理
起诉
撤诉
人民政府
一事不再理原则
淮阴区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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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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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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