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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城镇住宅商品化迅猛发展,为适应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快速发展的需要,2003年6月8日国务院以第379号令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3月1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第六章中以14个法律条文对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了规范,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又根据物权法对《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物业管理行业从此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然而,物业管理之制度建设毕竟仍处于初级阶段,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主体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身义务过程中,屡屡发生纠纷,诉讼大量出现。在有关诉讼中,作为自然人的业主和作为法人的物业服务企业是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的诉讼当事人,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及诉讼主体资格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无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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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及诉讼主体资格研究
来源期刊 特区法坛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诉讼主体资格 业主委员会 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业管理条例》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物业服务企业 2007年
年,卷(期) tqft_2012,(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5-51
页数 7页 分类号 D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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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彦贵 16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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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诉讼主体资格
业主委员会
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业管理条例》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物业服务企业
2007年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特区法坛
月刊
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南路123号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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