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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物权法》第117条将动产与不动产一并规定为用益物权的客体,但考察传统大陆法系各国确定用益物权客体的依据、范围及其演变可以看出:以动产为客体的用益物权——用益权、使用权,只是西方固有传统下的特有制度,因其与我国的风俗习惯不相符合,为我国近代的民事立法所不采。在我国已经实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以动产为客体的用益物权不仅缺乏现实的存在基础,而且也没有未来的可能性。因此,应当删除我国《物权法》第117条关于动产作为用益物权客体的规定,以使用益物权的概念更为清晰、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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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论用益物权的客体及其立法政策选择——兼评我国《物权法》第117条的规定
来源期刊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用益物权 客体 动产 用益权
年,卷(期) 2012,(2) 所属期刊栏目 部门法理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95-103
页数 9页 分类号 DF521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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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赵俊劳 6 32 3.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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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用益物权
客体
动产
用益权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双月刊
1674-5205
61-1470/D
西安市长安南路300号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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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文献量(篇)
2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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