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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我国现行《刑法》第63条第2款对"不具备法定情节但客观上需要减轻处罚"的决定权主体身份设置过高,对相应的程序设置亦不够重视,加上客观上需要通过该程序减轻处理的案件为数众多,因此,多年来在实践中造成了不少的问题,不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应当对现行的报请核准程序进行修改,建设更为合理的量刑衡平程序,即复核权主体与提出复核权的主体二元化的报请核准程序;将核准权下放到省级人民法院,并在法院内部提起报请核准程序之外,规定受案检察机关有权独立启动减轻处罚的报请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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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论建设合理的量刑衡平程序——兼评《刑法》第63条第2款的修改
来源期刊 研究生法学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减轻处罚 报请复核 量刑衡平程序
年,卷(期) yjsfx_2012,(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92-97
页数 6页 分类号 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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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减轻处罚
报请复核
量刑衡平程序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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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研究生法学
双月刊
16开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研
1986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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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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