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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单位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该条是关于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的规定,对保护流转过程中的私人财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笔者认为,法条对管理、使用或者运输私人财产主体的规定不够全面,遗漏了事业单位,立法应当将其增加进去。具体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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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管理、使用或者运输私人财产的主沐应增加事业单位
来源期刊 人民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私人财产 事业单位 管理 运输 公共财产 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 人民团体
年,卷(期) 2012,(2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72-72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3.2
字数 1262字 语种 中文
DOI
五维指标
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余卫东 2 1 1.0 1.0
2 张亚红 2 1 1.0 1.0
3 余洋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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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私人财产
事业单位
管理
运输
公共财产
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
人民团体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人民检察
半月刊
1004-4043
11-1451/D
大16开
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西路5号
1956
chi
出版文献量(篇)
10485
总下载数(次)
10
总被引数(次)
42081
论文1v1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