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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释明主体应同时具有三要素:享有法定的审判权;能以自己名义释明;能独自承担释明的法律后果.只有法院同时具备以上三要素,故法院才是释明的主体.法院的释明权是由享有审判权的具体个人来实施的.具体实施者的合议庭法官及人民陪审员均是以法院名义进行释明,不同诉讼阶段,他们释明的重点及范围各不相同,其中审判长在开庭审理中居于释明主导地位;实际参与案件审理的庭长、院长、审委会委员多是对涉及当事人实体权益,可能影响裁判结果的事项进行释明,他们尤其应注意尊重合议庭或审委会的最终处理结果;参与案件审理的书记员和法官助理,虽然享有部分审理权,但不享有裁判权,他们释明的范围应限定于诉讼程序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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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释明权主体探析
来源期刊 法制与经济(下旬刊)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释明 释明权 主体
年,卷(期) 2012,(8) 所属期刊栏目 学术交流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32-133
页数 分类号 D925
字数 4480字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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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6 15 3.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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