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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案情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六一度公司). 被告:周浪. 被告:北京广安菜市口百货市场中心(以下简称广安菜市口百货). 原告三六一度公司诉称:我公司注册商标“361 °”文字及“(弋)”图形商标经过多年的市场开拓、广泛使用和大力宣传,已经成为体育用品领域内的驰名商标.我公司经调查发现,被告广安菜市口百货一楼A062摊位经营者周浪以低廉的价格公开销售带有假冒“361 °”及“(v)”注册商标标识的运动鞋等侵权商品.我公司通过公证对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行为进行了公证.我公司认为,被告作为市场的经营管理者,非但对上述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一直未能予以制止,反而为其提供经营场所及其他便利条件,纵容侵权行为的继续,属于为他人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与摊位经营者周浪构成共同侵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整;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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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市场管理者对销售侵权商品的责任承担——评361°诉北京广安菜市口百货侵犯商标权案
来源期刊 中华商标 学科
关键词
年,卷(期) 2012,(3) 所属期刊栏目 评案说法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1-24
页数 4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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