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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2.有权对司法解释提出审查要求的主体有哪些? 监督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之间认为对方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对司法解释提出审查要求,是一种“要求权”,是正式的审查启动程序,一旦有权机关提出了审查要求,就要进入正式的审查程序,即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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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学习问答
来源期刊 青海人大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督法 学习问答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查程序 中央军事委员会
年,卷(期) 2012,(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2-53
页数 2页 分类号 D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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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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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督法
学习问答
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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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程序
中央军事委员会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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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青海人大
双月刊
63-1057/D
西宁五一路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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