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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将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口化妆品须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和使用。经检验检疫不合格,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该办法将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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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月提示
来源期刊 进出口经理人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检验检疫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 进口化妆品 国家质检总局 检疫证明 货物检验 保护项目 进出口
年,卷(期) 2012,(1) 所属期刊栏目 经贸信息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5-15
页数 分类号 F760.6
字数 1263字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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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检验检疫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
进口化妆品
国家质检总局
检疫证明
货物检验
保护项目
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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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进出口经理人
月刊
1673-6532
11-5491/F
大16开
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22号
82-646
1988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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