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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六、动物检疫类 (十六)出栏畜禽产地检疫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规定:1.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2.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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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畜禽养殖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来源期刊 北方牧业 学科 农学
关键词 畜禽养殖 行政许可 动物检疫 《动物防疫法》 官方兽医 动物产品 监督机构 动物卫生
年,卷(期) 2012,(1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4-34
页数 2页 分类号 S851.34
字数 3852字 语种 中文
DOI
五维指标
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单守林 63 16 3.0 3.0
2 刘浩 28 6 1.0 2.0
3 冯进华 7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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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畜禽养殖
行政许可
动物检疫
《动物防疫法》
官方兽医
动物产品
监督机构
动物卫生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北方牧业
半月刊
13-1338/S
16开
河北省石家庄市塔南路191号
18-323
2003
chi
出版文献量(篇)
12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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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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