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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不少乡镇在召开人代会时,依葫芦画瓢照搬上级人代会的议程,如安排听取乡镇人大工作报告。这种做法十分不妥。理由有四:其一,没有报告的主体。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乡镇设人民代表大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其常设机关。而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查的正是其常设机关——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没有常设机关,自然就不存在向其人代会报告工作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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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乡镇人代会听取人大工作报告的做法欠妥
来源期刊 公民导刊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乡镇人大工作 人代会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报告工作 副主席 机关 县级
年,卷(期) 2012,(4) 所属期刊栏目 争鸣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1-21
页数 1页 分类号 D624
字数 1414字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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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赵洪生 13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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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大工作
人代会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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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公民导刊
月刊
1008-4037
50-1004/D
大16开
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15号星都大夏13楼
78-156
1999
chi
出版文献量(篇)
4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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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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