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1年5月1日起,我国将醉酒驾驶纳入刑法,对酒驾的处罚加重后,被处罚人对于处罚过程及结果的合法性更加关注,对交警规范执法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交警在查酒驾过程中,会碰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常见的主要有:
1.酒精测试仪呼气测量的结果和抽血检验的结果有差异,有时差异比较大,
2.使用不同品牌酒精测试仪对同一个人同时检测,结果存在差异;
3.使用同一台酒精测试仪对同一个人多次检测,结果存在差异;
4.被测人没有喝酒,但酒精测试仪读数不为零;
5.被测人喝了酒,但酒精测试仪读数为零;
6.呼气检测操作不规范;
7.环境条件超过允许使用范围;
8.已过检定有效期的酒精测试仪还在使用.
分析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酒精测试仪呼气测量的结果和抽血检验的结果有差异
在排除仪器故障的情况下,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呼气/血液转换系数《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T19522-2010)规定了酒后驾驶处罚的依据是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但我们呼气检测的是呼气中的酒精含量,怎样才能转换成血液酒精浓度?国标规定BAC(血液酒精浓度)=2200XBrAC(呼气酒精浓度).它表示,如果呼气中检测到每百毫升1毫克的酒精含量,相当于血液中有每百毫升2200毫克的酒精含量.但人与人的呼气、血液酒精含量存在差异,对每个人来说,这个转换关系并不是相同的,有的人是1∶2200,有的人是1∶2100,也有的人可能是1∶2000.为了操作上的方便,国标取一大概率值,规定1∶2200作为统一的转换系数.这样就会产生呼气检测结果与血液检测结果之间的"合法偏差".如果某个人的转换系数不是1∶2200,即使呼气检测是准确的,仪器上的读数也会与他的血液检测结果有偏差.因此,呼气检测结果作为刑事处罚证据的效力要弱于血液检测的结果.